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八项条款
发布日期: 2015-05-18 | 访问次数: 19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八个方面的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以上八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